湖南农信信用卡商城
     您好,欢迎您来到湖南农信信用卡商城! [请登录]

温馨提示

您最多只能退5件商品!

抱歉,该活动仅限借记卡用户参与!

好的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的积分余额不够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信用卡章程 (试行)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信用卡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祥信用卡是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面向客户发行的具备银行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福祥信用卡主要功能包括消费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转账结算、透支等。

第三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福祥信用卡品牌的所有者和管理方。湖南省辖内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负责福祥信用卡发行,是信用卡发卡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四条  福祥信用卡为人民币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产品分为标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公务卡,以下简称“标准卡”)和非标准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福民卡、福农卡、福农一卡通,以下简称“非标卡”);按是否存在合作发卡方分为普通卡和联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五条  各行社、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福祥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行社对持卡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行社”指经省联社同意,并报当地银监部门批准的各行社,为福祥信用卡的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

“申请人”指向发卡行社申请福祥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社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行社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行社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福祥信用卡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消费、存取现、转账等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社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福祥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福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社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行社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行社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记账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福祥信用卡标准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行社支付的费用。

“透支手续费”指非标卡在使用授信额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向发卡行社取得持卡人一定期限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范围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向发卡行社进行承兑的业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且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社申请福祥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行社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行社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福祥信用卡时,应按发卡行社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资料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行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审核申请人的福祥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行社在审核其福祥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发卡行社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各行社、发卡行社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合作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行社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行社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发卡行社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

第十二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福祥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三章  使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中国银联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行社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中国银联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行社指定的取现网点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行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在其他第三方受理渠道发生的交易。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福祥信用卡后,应立即在福祥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福祥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社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原则上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行社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预留手机验证码、CVN2、非接触形式(闪付或小额免密支付等)进行的交易,发卡行社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福祥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福祥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发卡行社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互联网通信和商户受理环境下使用福祥信用卡。

第十六条  福祥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行社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行社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行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行社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分期手续费不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行社、特约商户及福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卡行社对福祥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发卡行社将依据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福祥信用卡,发卡行社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行社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章程,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非标卡到期时,发卡行社不为持卡人自动更换新卡。持卡人要继续使用该福祥信用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发卡行社根据新开卡流程决定是否重新发卡。

已过期的福祥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行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福祥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福祥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福祥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行社继续保留对已过期福祥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行社指定的方式申请办理。福祥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社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等渠道激活福祥信用卡卡片。

第二十一条  福祥信用卡遗失、被窃、遭他人占有或存在其他风险隐患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或发卡行社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发卡行社对持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正式生效前和失效后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发卡行社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福祥信用卡遗失、被窃、遭他人占有或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社调查情况。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社受理福祥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按发卡行社与持卡人协商约定的流程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将福祥信用卡资金转入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五条  福祥信用卡转账仅支持转到本人同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持卡人不得将福祥信用卡资金划转至非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规办理福祥信用卡透支用于购房等投资性领域或生产经营领域;禁止违规批量办卡归集资金流入股市、房市等。

 

第四章  计息、费用、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记入其福祥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行社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各行社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福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八条  标准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期由发卡行社与持卡人协商约定,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非标卡不享受免息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以透支方式办理预借现金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行社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实际还款日计算利息或透支手续费,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收费标准由发卡行社与持卡人协商约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预借现金(取现、转账和充值),应向发卡行社支付利息或透支手续费及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的手续费按照省联社发布的价格目录表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行社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标准卡的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交易透支的10%+超过限额部分非现金交易的100%+现金交易(取现)透支的100%+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挂失费、利息、违约金和透支手续费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计收违约金。

非标卡的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最低还款额=透支手续费+其他费用+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收取违约金。

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元的,如全部应还款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0元,则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20元收取;如全部应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元的,则最低还款额等于全部应还款额。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最低5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社对标准卡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非标卡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按挂牌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利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计入持卡人福祥信用卡账户中。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福祥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单位卡偿还欠款,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三十五条  福祥信用卡还款方式,由发卡行社与持卡人协商约定。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扣款还款方式的,发卡行社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福祥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三十六条  发卡行社收到持卡人归还的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福祥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福祥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福祥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福祥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
  发卡行社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三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福祥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到发卡行社或发卡行社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销户申请。发卡行社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且持卡人已清偿信用卡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福祥信用卡交还发卡行社,或按发卡行社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行社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行社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福祥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担保人)为本章程项下的福祥信用卡业务提供担保的,未经发卡行社同意,在福祥信用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且持卡人已清偿信用卡下全部应还款项前,不得解除担保。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福祥信用卡欠款时,发卡行社有权随时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社的权利

(一)发卡行社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

(二)发卡行社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福祥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增加担保,有权处理、转让发卡行社拥有的债权。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行社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行社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行社可选择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福祥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抵、质押权,向保证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行社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官网、发卡行社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等。

(四)发卡行社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行社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有权采取公告等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发卡行社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发卡行社有过错的除外。

    (五)发卡行社有权在担保协议里约定:保证担保的福祥信用卡到期时,保证担保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视同保证人继续担保,持卡人换领新卡片后,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

(六)发卡行社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发卡行社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交易。
    (七)发卡行社保留收回福祥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福祥信用卡;发卡行社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福祥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或发卡行社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福祥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的权利(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如给发卡行社造成损失,发卡行社可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因非发卡行社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行社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因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行社不承担责任。

(十)发卡行社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福祥信用卡需按照发卡行社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福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行社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行社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行社最新公告为准。

第四十条  发卡行社的义务

(一)发卡行社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福祥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福祥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发卡行社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行社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经持卡人授权、发卡行社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行社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福祥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行社应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行社对福祥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行社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福祥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社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社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等,但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福祥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福祥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行社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行社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行社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联系发卡行社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意发卡行社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福祥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福祥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CVN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及交易凭证,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行社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利用福祥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礼品或增值服务,不得以与商户等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社款项。如遇福祥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行社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福祥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福祥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福祥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行社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如遇发卡行社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联系发卡行社要求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行社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行社客户服务热线、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挂失;福祥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福祥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社及特约商户做好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通则及福祥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行社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并通过省联社网站进行公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在本章程如有变更,省联社将提前30天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通告,通告期为45个自然日。在通告期内,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福祥信用卡的,可办理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其福祥信用卡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